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9 09:1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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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市环发〔2013185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

及信息公开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环境保护局,雅安市环境监测站、雅安市环境监察支队、雅安市环境应急信息管理中心:

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3131号)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

1、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填报《四川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基础信息公开表》,并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建立监测和质量管理制度,按要求频次和内容开展监测,做好自行监测记录和档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按时报送各类报告,对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应当于201312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报备自行监测方案时,应当附上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关环境监测内容的复印件等相关支撑材料。

2、要求应开展手工监测的企业参加省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3、企业不具备开展手工监测的能力的,应当委托未承担本企业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经省环保厅认定的社会环境检(监)测机构(名单见附件)进行监测。

4、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手工监测定期开展质量考核和比对抽测,对企业自动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比对监测。

5、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

(二)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督考核工作,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2、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3、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具体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市环境监测站

1、加强对企业手工监测及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开展监测培训,组织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手工监测的各项具体监测项目的操作培训。

2、制定全市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3、建立和维护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一和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

(三)市环境应急信息管理中心

1、做好对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

2、做好发布指导,向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提供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3、在门户网站建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并与省厅门户网站链接。

(四)各相关县(区)环境保护局

1、具体负责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协助相关单位督促企业做好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工作

按照省厅工作安排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从今年四季度开始实施,为试运行阶段,相关工作最晚应于201311月底部署到位并开始实施,201411日起正式全面执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将作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直接影响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任务的完成。请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做好职责分工,将各项任务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和污  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3131号)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3108

 

 

 

 

 

 

 

 

 

 

 

 

 

 

 

 

 

 

 

 

 

 

 

 

  抄送:雅安市污水处理厂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10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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