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 雅安办结首例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1-11-11 17:36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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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一场特别的环境法治教育现场会在雅安市雨城区兴瑞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会议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此前涉嫌环评未批先建,但鉴于该公司没有明显主观过错,且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遵循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兴瑞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是雅安市雨城区唯一一家屠宰场企业,保障了全区生猪供应。为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顺应政府号召,公司搬迁重建,将公司屠宰项目迁到多营镇葫芦村。2020年10月,新址的屠宰项目未获得环评批复就擅自开工建设,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赓即对当事人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拟处以22.4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随后,兴瑞肉业向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在此期间并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提供了相关举证材料。其理由及举证材料表明:为配合成雅快速通道的建设和保障“菜篮子”民生工程,公司“边拆边建边办手续”,同步建设污水治理设施,主动联系环评机构,但因土地手续等原因耽误了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度。2020年11月10日取得了土地手续,2021年4月30日获得了环评批复,2021年8月完成了环保治理设施验收。

与此同时,案件承办部门基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及提供的举证材料,开展了更有深度和广度调查核实工作,特别对主、客观要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和裁量提供了有力支撑。遵循行政处罚的“无过错不处罚”原则,鉴于兴瑞肉业公司没有明显主观过错,且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经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决定,对兴瑞肉业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并批评教育的决定。11月10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前往兴瑞肉业公司,宣布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企业进行批评教育。

兴瑞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总经理徐德军表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感受到了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背景下,为老百姓、企业发展角度着想的“柔性执法”,公司搬迁前后,市场猪肉供应未出现断档,保障了“菜篮子”民生工程;不仅如此,新址污水处理厂修建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环境法治引导方面都给予我们很大的支持与帮助,搬迁前,污水处理厂投入180万,实际每日处理污水60余吨,当时匹配两条生产线,屠宰能力每年20-25万头。搬迁后,投入410万,处理规模可达每天350吨,年屠宰能力可达到100万头。目前设计能力远超现在实际产能的几倍,为今后扩大产能打下基础。此次环境法治教育深入人心,比直接罚款更有力量,全体上下员工深刻了解到诚信经营的前提是守法,今后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环保制度和措施付诸于企业日常管理中,针对环境法治对员工开展常态化培训学习,举一反三,预防和杜绝再有此类事件发生。

从法律层面,该起案件的办理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环境行政执法领域的融合运用,充分体现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市背景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法治护航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从实践角度,该起案件的办理过程,既是依法行政、主动作为的体现,同时,也是生态环境法学理念的积极探索,监管与被监管的法律关系在于“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环境与经济的核心要义在于服务,环境法治能力建设是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此次案件不仅帮助企业查出问题、落实整改,而且能够助推企业提升法治意识,将企业经营发展与环境法治紧紧捆绑,促进生态高水平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从内涵方面,该起案件的办理具有典型意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雅安市办理的首起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践性、指导性。将对全市生态环境法治能力建设、全市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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