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雅安正文农牧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雅安正文农牧有限公司《名山正文农牧循环农业生态园》已建设有规范化养殖圈舍10栋,一套废水处理系统,洗消中心,办公室,其他辅助工程,现场检查时存栏1.3万头生猪。你公司项目2022年3月建设完成,2022年4月份开始生猪养殖,第一批生猪2022年4月到11月出栏8000头,第二批2022年11月到2023年5月出栏1.2万头,当前第三批1.3万头生猪2023年5月份开始养殖。截至2023年9月27日,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猪舍喷雾除臭、堆肥车间生物滤塔除臭装置,也未进行环保验收。你是雅安正文农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名山正文农牧循环农业生态园》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27日现场勘验笔录、文全福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正文农牧有限公司《名山正文农牧循环农业生态园》已建成投产,尚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文全福为法定代表人也是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2023年9月27日提取环评节选及环评批复,证明雅安正文农牧有限公司已办理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臭气处理环保设备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完成;
3.2023年9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证明雅安正文农牧有限公司建设情况;
4.2023年10月8日第三方验收机构汪鹭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正文农牧有限公司因猪舍、堆肥臭气处理环保设备未安装到位尚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5.2023年11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因生猪养殖疫情防控要求,无法进入猪舍内部调查,执法人员与文全福通过视频监控对生猪存栏情况进行了查看及确认。
6.2023年12月19日,文全福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及环保验收报告,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已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并通过了环保验收。
二、违反法律
综上,你作为《名山正文农牧循环农业生态园》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权。2024年1月3日,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陆万
伍仟玖佰元整(¥659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