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雅环罚〔2023〕34号
发布时间:2023-08-25 15:0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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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乐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57729501960

法定代表人:刘光武

身份证号码: 5131XXXXXXXXXXXXXX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5月19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天全县乐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数据从2023年5月16日14时57分出现数据异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处于长期恒值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测量数据与工控机、数采仪数据不一致,且数据误差较大,粉尘仪存在异常,存在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全县乐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线监测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天全县乐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主体资格;    2.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分别对你公司运维人员、销售厂长、生产厂长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3.天全县乐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应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违反法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3〕32号),截至8月22日,未收到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壹佰元整(¥391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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