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发布时间:2022-08-17 17:1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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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环罚〔2022〕31号

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3709083552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成勇

身份证号码: 5190xxxxxxxxxx1152

地址: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凉江村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2日、13日对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开展测管协同监测。5月19日,执法人员收到四川中衡科创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根据监测结果及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你公司在5月12日、13日的测管协同监测期间,废气总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506mg/m3、476mg/m3,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30mg/Nm3的许可排放浓度。5月19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勇、生产副厂长罗仕宏接受执法人员询问,对监测情况及结果表示认可。

经查明,你公司在5月12日、13日的测管协同监测过程中,废气总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你公司存在涉嫌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川环法雅立字(2022)2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提供的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是有资格的违法主体;

2.四川中衡科创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提供的监测报告一份,证明2022年5月12日、13日你公司总排口废气中烟粉尘(颗粒物)监测浓度均值分别为506mg/m3、476mg/m3;

3.对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勇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你公司对5月12日、13日的测管协同监测过程及结果无异议,监测结果和粉尘仪不能正常运行有直接关系;

4.对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恂、生产副厂长罗仕宏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辅助证明你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及原因;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两份,证明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废气治理工艺流程及排放情况,粉尘仪异常情况,并记录现场监测取样过程;

6.现场照片、影像证据,证明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情况,粉尘仪异常情况,及现场监测取样过程;

7.你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提供的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废气总排口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Nm3;

8.调取的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辅助证明监测取样时你公司粉尘仪已故障;

9.后督查监察记录,证明你公司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2〕3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裁量公式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责令你公司自即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间,生产负荷不得超过5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名:雅安市财政局

账号:127953881928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复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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