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2-13 08:56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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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环不予罚〔20231

雅安市重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3MA7LX3CDXX

地址: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汇鑫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洋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3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11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移交线索显示,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2022年11月9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当前已安装4个裂解炉并配套4个冷却水箱(仅有一套设备气路连通,其余设备管路未连通)、一套废气环保处理设施、储水池两个、成品储存罐3个,进料设备1台,调取厂区生产用电14kW.h,调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投资金额436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雅安市重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雅安市重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主体资格;

2.2022年11月9日、11月22日对雅安市重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海洋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罗海洋承认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证明未批先建事实成立;

3.2022年11月9日、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各2份,记录雅安市重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项目现场情况,证明项目建设事实;

4.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5.《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证明该项目投资额4360万元。

6.其他证据材料。

二、违反法律

综上,你公司的“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三、不予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雅安市重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受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鉴于企业2022年3月17日成立,属首次违法;项目租赁成雅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内容只有设备安装,且尚处于建设阶段,未建设完成,废气环保设备也仅进行短暂的安装调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企业知晓行为违法后主动停止建设,积极整改,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出于助企纾困,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初次违法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之规定对雅安市重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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