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雅安发布两例涉气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24 16:04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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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1月以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为强化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现对两例涉气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1:宝兴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案

2022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在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时,发现宝兴县某物流有限公司砂石原料占地约5亩,原料堆放超过围挡高度,且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相关裁量标准,2023年2月20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31600元的罚款,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同时,该案件在惩处方式上有别于以往案件的单一处罚方式,2022年12月15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邀请3名专家成立了调查组对该案涉及生态损害评估情况进行了调查,最终明确宝兴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原料堆场扬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3993元,经磋商达成一致,由宝兴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全部金额用于替代修复,在宝兴县可行范围内栽种或补种树木进行代偿。

案例2:荥经县某冶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地面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在对荥经县某冶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区运输物料过程中存在抛洒滴漏情况,且未及时采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执法人员赓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整改。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2023年1月29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41400元的罚款,目前企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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