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执法“五清单”
发布时间:2024-02-23 15:18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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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执法“五清单”

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四)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九)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十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三)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五)其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其它具有从重情形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10%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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