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环境保护局雅安市公安局关于环保标志核发的补充通告
发布时间:2013-11-07 09:07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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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2013年起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凭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直接在雅安市机动车检测站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2011年、2012年新注册登记且在第一个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凭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直接在雅安市机动车检测站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2011年以前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其中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及以上标准的,经尾气检测合格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经检测合格后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核发咨询电话

雅安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2239845

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检测站:2610113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雅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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