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谊业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发布时间:2020-10-1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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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类别2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宝兴县谊业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1827058227611c | 513128000006419 | 058227611 | 91511827058227611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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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耀 | 身份证 | 513128xxxxxxxx96011 | 雅环罚〔2020〕12号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 | 2020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宝兴县谊业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昼间噪音检测。7月1日收到由四川凯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有3个噪音监测点位的修正值超过了其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规定的昼问噪音值60分贝,其中1号点位72分贝,超标12分贝,3号和4号点位73分贝,超标13分贝,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宝兴县谊业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7058227611c 法定代表人:张耀 身份证号码:513128xxxxxxxx6011 地址:宝兴县灵关镇磨刀村 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排放的噪声超过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小写:5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收款单位:雅安市财政局 账 号:127953881928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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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9/30 | 2020/10/15 | 2021/3/30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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