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恒丰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17-07-10 16:2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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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218,芦山县环保局开展周末错时暗查执法,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芦山县恒丰塑料加工厂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经调查,芦山县恒丰塑料加工厂第三个生产废水循环池底部设置PVC材质塑料管,生产废水通过该塑料管经地底深埋,排放至临近山溪沟。

查处情况

2017220,芦山县环境保护局对芦山县恒丰塑料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于20172 20日当天对该企业塑料清洗机、破碎机、生产用电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于2017417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芦罚字201710号),给予该企业2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芦山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419将案件移送芦山县公安局。芦山县公安局于2017424对该案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决定,目前已执行完毕。

案件启示

该案中,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并不知道其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也受到行政拘留。下一步,将以案说法,多渠道,多途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进一步夯实暗查夜查机制,全面震慑企业,提高企业的守法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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