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13 11:07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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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划定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高污染燃料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划定禁燃区范围为:雅安市中心城区现状城市建成区和区域性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用地。东至名山火车站,西至飞仙关隧道,南至水口隧道,北至红草新村湿地公园。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

(一)工业、商业和家用类型原(散)煤(含蜂窝煤等形态)、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机制木炭类等燃料,以及各种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业、商业和家用的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产工艺废料利用、专用锅炉或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³、灰分含量大于20mg/m³的人工煤气。

(三)《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及处罚规定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生产、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由所在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四、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绿色和黄色区域)示意图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绿色和黄色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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