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环境保护局雅安市公安局关于环保标志核发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11-07 09:0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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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要求,我市从2012101日起开展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雅安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雅办函〔2012272号),由环保部门委托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二、从 2012 10 1 日开始,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并开始对在用机动车全面核发环保标志。

201210-12月仅对2012101后新注册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乘用车)进行核发。

三、核发分类: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核发类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分为新购置机动车核发、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在用机动车换发和在用机动车补发四种类型。

五、核发程序:

1、新购置机动车核发:车主填写《雅安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领环保合格标志。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籍号牌在用车,如确需在本市申领环保合格标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由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环保部门提供)。核发程序参照本市籍号牌机动车执行。

2、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车主填写《雅安市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需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核发人员经环保达标车型系统查询,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在用机动车换发:原标志有效期期限满前3个月内,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车主填写《雅安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凭有效期内的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均需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换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在用机动车补发: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需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补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六、核发地点

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机动车检测站(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长安路26号)。

七、核发费用:首发暂不收取费用。

八、核发咨询电话

雅安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2239845

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机动车检测站:2610113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雅安市公安局

 

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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