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贯彻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7 08:58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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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办函〔201344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贯彻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

防治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雅安市贯彻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意见》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


 

雅安市贯彻四川省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建立完善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机制。不断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在空气中所占比例,为建设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按照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注册的机动车直接发放,在用车经定期检测合格,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在用机动车转移和变更迁入登记。

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自2012121日起,在我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埠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到我市,未达到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排放标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予办理车辆登记;201351日起,在我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埠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到我市,未达到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排放标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

(二)加强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黄标车)的整治。

商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财政、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强制报废标准,加强营运车辆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加快“黄标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淘汰,尤其要加大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淘汰力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并制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和时间。

(三)规范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推行环保检验社会化运营。

市环保局要依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申报初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力度。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无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测工作。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及《四川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有序推行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根据我市机动车的保有量及分布情况,新建环保检测站选址应当尽量靠近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和主要交通道路,以方便车主检测。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

(四)加大检测力度,强化定期检测和监督抽测。

环保检测机构从2013年起均实行机动车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环保检测方法。尽量采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测资源,开展定期检测工作,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周期应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对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复检。各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安装信息传输设备,将机动车排污检测数据实时传输到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营运车辆的排污检测数据应同时传输到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协调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测,重点对城市区域内集中停放地车辆、限行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依法抽检。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机动车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五)建立机动车检测维修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环保局落实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对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机构应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方法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保证我市车用燃料标准和相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步实施。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鼓励使用替代能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主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品设施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对新建、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市环保局要进行严格的环评审批,并执行油气回收相关标准;未达到加油站、储油库、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七)建立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市环保局会同相关单位建立与省和国家联网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国家及省要求,及时发布机动车信息年报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公告。

(八)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及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增强公众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意识,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一)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由市政府成立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不断加强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市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全面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环保检验机构资质的初审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并监督管理。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的技术业务指导。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和“黄标车”限行工作,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我市CNG(压缩天然气)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稳步推进LNG(液化天然气)、生物质能源、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工作;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对环保检验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全市城市规划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督管理,配合市质监局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结合我市实际,与市环保局共同制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及时间方案并报市政府核定批准,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交通限行措施。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配合市商务局开展营运车辆管理,落实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6.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环保局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燃料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7.市商务局负责牵头“黄标车”淘汰工作,牵头与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制定并落实营运车辆的管理措施,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

8.市委编办根据国家及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机构职能职责及编制确保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9.市财政局按市编委会文件要求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的经费。保障监督性抽测及机动车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相关经费,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安排,并会同相关单位加强资金监管。

10.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机动车尾气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及核查,并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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