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省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全市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分解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监督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的协调工作。拟订迎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方案,组织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做好迎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相关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依法依规移交问责线索。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切实履行环境质量监管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一)办公室(负责人:王励麟)。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纂等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机关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牵头协调指导全市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
(二)法规与标准科(审计科)(负责人:张雷)。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市生态环境监察办公室)(负责人:欧婧)。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涉及我市工作(即上级对我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的迎检系列工作;对督察反馈意见,牵头
(四)综合科(负责人:赵柳丽)。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价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
(五)自然生态保护与水生态环境科(负责人:毕艺跃)。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
(六)大气环境科(负责人:万顺)。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承担气候变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七)土壤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科(负责人:毛晴)。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
(八)农村生态环境科(负责人:双华)。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实施全市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核设施和辐射源安全监管科(负责人:赵伟然)。承担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政策、规划。组织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科技与财务科(负责人:程永刚)。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
(十一)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负责人:晋思敏)。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二)干部人事科(负责人:王宇)。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 、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工作。承担干部兼职、出国(境)、个人事项查核等干部监督日常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承担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织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三)依法查处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四)参与环境重大突发事件、环境污染纠纷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受理群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举报投诉。
(六)承担上级交办、县(区)和部门移送的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七)监督、指导、督办县(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案件办理工作。
(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址: 四川省雅安市羌江南路287号
联系电话:0835-2313661
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1.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承担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3.受市(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做好执法监测、生态环境科研、规划、评估等相关工作。
4.受辖区内政府
5.承担辖区内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为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6.接受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业务技术指导和其他工作安排。
7.完成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羌江南路377号
联系电话:0835—8503139
雅安市环境应急信息中心
(一)配合完成雅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助完善我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承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和预警,组织协调事件应急处置损失评估,组织环境风险技术评估。
(三)负责生态环境政策、环境功能规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置技术研究。
(四)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辖区内污染源实行数据化管理。
(五)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化建设,局机关网站的建设、运维、维护和网络管理工作;开展全市环境信息技术研究和信息化人员 培训等工作。
(六)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政辅助性工作,开展互联网对外宣传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建设工作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技术应用工作,承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抽 检的辅助性、技术性保障工作。
(八)承担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全市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状况监督检查的辅助性、技术性保障工作。
(九)承担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统计、管理及机动车排污总量减排核算,承担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人员、环检机 构相关人员的培训。
(十)协助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日常检查并承担相关行政审批的技术审核等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档案及数据库建立、申报登记、规划编制等工作;协助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培训。
(十一)组织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规划环评技术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等行政辅助性工作。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 保护等工作。
(十三)完成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羌江南路377号
联系电话:0835—222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