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环罚〔2022〕44号
四川旭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3MA661PF7X6
法定代表人:唐小春
身份证号码: 5129xxxxxxxxxx8774
地址: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工业大道5号4栋2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刘茜(川J300031)、陈林徽(川J300040)会同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侯恒熠(川J300176)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四川旭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当前已建成塑料零件自动喷涂、镀膜线1条(含双头喷涂生产线1条,真空镀膜机3台),空压机1套,废气处理设施1套(含喷淋塔3个,离心风机1台、活性炭处理装置1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7月26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及8月1日提取的四川旭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四川旭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主体资格;2.2022年7月26日、8月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各1份,记录四川旭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情况,证明项目建设事实;3.2022年7月26日、8月3日对四川旭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小春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唐小春承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获得批复;4.2022年8月1日对四川旭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股东)郭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佐证四川旭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事实;5.四川旭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郭莉身份证明1份,证明郭莉陈述内容的有效力。
二、违反法律
四川旭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截至2022年10月17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以及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雅安市财政局
账 号:127953881928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