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车单位、广大车主朋友们:
大家好!重型货车作为物流和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建设的同时,其尾气排放已经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确保重型货车尾气达标排放,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近期检查发现,部分重型车车主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加装OBD作弊装置、刷写OBD程序、不正常使用车用尿素,这不仅加剧空气污染,还会降低车辆燃油经济性、增加车辆维修成本,对车辆性能和寿命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甚至影响行车安全。为避免您面临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特此提醒您关注以下内容:
1、重型货车八个严禁
严禁在温度传感器处增加螺母;
严禁将氮氧传感器拆掉,外挂空气中;
严禁加装稀释的尿素溶液或液态水;
严禁将氮氧化物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改装到排气管尾部;
严禁在OBD插口处插入便携式屏蔽器;
严禁将尿素喷射管折弯,物理性改变流量;
严禁将DOC、DPF等尾气净化设备拆除或损坏;
严禁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2、常见违规情况
(一)在温度传感器上加装螺杆。通过人为垫高,使温度传感器感受温度延迟,尿素液喷射量减少或停止喷射。


(二)尿素喷射系统、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被破坏。屏蔽ECU系统,尾气后处理装置感应失效,故障灯能正常报警。


(三)加装“尿素电子控制器”“尿素节能调节阀”。


(四)加装尿素节省控制线。热敏电阻控制温度传感器,阻碍尿素正常喷射。


(五)安装可屏蔽OBD故障灯插头。配合“公母头”“尿素节能调节阀”“氮氧化物模拟器”等物理改装装置使用,实现车辆既不喷射也不报警。


(六)污染控制装置打孔或拆除。

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一百一十二条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守护蓝天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每位车主的社会责任。您的每一次规范操作、每一份环保努力,都在为美丽雅安增添清新与美好。让我们以实际行动响应国家污染防治号召,推动重型货车行业走向安全、绿色、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祝愿您行车平安,运营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