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72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十三五”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评估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107号)等文件要求,各市(州)须于2021年6月1日之前完成“十三五”(2016-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工作,为进一步提升雅安市“十三五”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水平,客观科学、高质量多维度的反映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过去五年辛苦、工作努力奋斗,呈现在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改善上的成绩,拟由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委托全省范围内环境类综合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雅安市“十三五”期间(2016-2020)五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工作。
根据《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自行采购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雅安市“十三五”期间(2016-2020)五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服务采用比选方式(综合评分法)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比选。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雅安市“十三五”期间(2016-2020)五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服务
2.项目编号:YAHC2021-NC-003
3.采购人: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单位自有资金,预算金额29.5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个包。采购内容及要求见公告的比选文件。
四、邀请方式:
本邀请在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j.ya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比选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比选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报名及比选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比选文件连同比选公告,自2021年04月25日09:00至2021年04月30日9:00(北京时间)在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免费获取。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4月30日11: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现场送达比选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公告期限:2021年04月25日至2021年04月30日。
十、比选文件送交地点: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4-4室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通讯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邮 编:625000
联 系 人:赵老师
联系电话:0835-8503139
项目编号:YAHC2021-NC-002
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雅安市“十三五”期间(2016-2020)五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编制服务
比
选
文
件
中国·四川·雅安
采购人: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21年4月
第一部分 比选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合法供应商;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 ;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二、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以上证明材料应满足此条要求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提供多证合一证照副本复印件。
(二)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2019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经审计的有效财务报告应包括报告及报告中所附的完整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2)供应商提供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3)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4)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5)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然人时,可提供承诺函。
注:①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1)-(5)项具有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②在审查时,不得要求提供证明财务报告中签字签章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身份证明、财务报告中数据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一)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1.在资格申请文件中作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10年内(若供应商成立不足10年的,承诺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
2.供应商未提供有效承诺函的,则需要在资格申请文件中书面载明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查询结果与承诺函具有同等效力。
注:①供应商采用提供承诺函方式响应的,其内容必须符合上述第1款的要求,否则将视为无效承诺;②如供应商未提供有效承诺函,且未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书面载明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二)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注: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时无需对此条进行响应。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资格预审时不需要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资格预审时提供本证明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
(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无
(十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说明:①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比选、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提供证明材料,否则,由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相关供应商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②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资格审查将视为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
③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④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及范围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⑤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提供虚假承诺将被视为虚假响应,取消成交资格。
⑥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⑦以上“承诺及声明函”请参照政采有关格式或自拟格式。
⑧供应商按上述资格条件要求编制“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自拟。
比选小组将按上述资格条件一一审查,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不得进入比选综合评分环节。
第二部分 服务及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72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十三五”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评估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107号)等文件要求,各市(州)须于2021年6月1日之前完成“十三五”(2016-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工作,为进一步提升雅安市“十三五”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水平,客观科学、高质量多维度的反映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过去五年的辛苦工作努力奋斗呈现在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改善上的成绩,拟由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委托全省范围内环境类综合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雅安市“十三五”期间(2016-2020)五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工作。
二、采购业主
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内容
1、项目名称:《雅安市“十三五”期间(2016-2020)五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项目。
2、技术要求: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 641-2012)、《2019 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质量检查打分细则》、《“十三五”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评分标准》、《2021年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十三五”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评估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编写报告,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2、成果要求:成果由文本、图件等组成,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国家、省发布的政策文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所有,成果审查合格后,提交完整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纸质版本数量需满足相关要求;成交的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报告编制成果。
3、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资源:能够保证协助采购人从农业、自规、住建、水利、气象、水文、经信等部门收集涉及到的基础数据或图件。(实质性要求)
4、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项目组成员技术职称(环境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3人。
四、服务期限:2021年6月1日前提交报告审定稿。(实质性要求)
五、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协调有关事项,按川环办函〔2021〕107号)文件要求,参与省级对各市(州)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进行的打分及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且选送国家”、“优秀”、“良好”“较好”四个档次)
2、本项目中选价格总额为弹性总额。合同价格总额按照省厅评估档次执行弹性结算,分档次支付:合同签订后采购人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经省厅评估,结果为“优秀且选送国家”的,支付合同总额的70%;结果为“优秀”,支付合同总额的60%;结果为“良好”,支付合同总额的50%;结果为“较好”,支付合同总额40%。
3、其他要求:比选报价应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服务价款、完成报告编制、专家评审、会务费、咨询费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税金总和。
4、本项目将借用政府采购专家库的行业专家组建评审组,评审劳务费按政采有关规定计时计算,本项目特约定,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支付给相关借用的评审专家。
5、其他未尽事项以合同约定为准。
注意:1.实质性要求条款,供应商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供应商根据上述要求编制“其他响应文件”格式自拟,可参照政采有关要求编制。
第三部分 比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比选响应文件包括报价一览表(仅报价一次,格式自拟)、资格性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四部分内容,正副本各1。
响应文件格式自拟,但四部分内容须合装订在一起,统一密封,密封件上注明项目名称,比选单位名称并签章。
第四部分 比选评审方法
一、评审程序
本项目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借用政府采购专家库的行业专家,组建比选小组。比选小组先第一部分进行资格审查,再进行第二部分实质性要求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通过审查的供应商进入比选环节,按照服务技术要求响应和报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二、综合评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 明 |
一 | 报价30% | 3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注:1.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共同评 分因素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按财库﹝2020﹞46 号)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二 | 大纲或章节内容构思、打算演示20% | 20分 | 供应商现场提供编制大纲或章节内容并进行PPT演示。 比选小组根据《“十三五”期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内容完整性、指标完整性、监测频次完整性、区域完整性、评价方法和标准正确性、生态环境质量及变化规律分析、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原因分析、生态环境质量结论和主要问题、对策建议、“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预测 十个方面进行评审,每有1缺项的扣2分,每有1缺陷扣1分。 注: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演示实际和专业判断情况独立评审为准。 | 共同评 分因素 |
三 | 创新及特殊亮点演示20% | 20分 | 供应商对本项目报告书的创新或亮点构思打算进行现场展示说明。 比选小组根据《“十三五”期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分析方法的创新应用、生态环境监测新领域与地方特色、关联分析、理信息系统空间分析技术应用于成果报告四个方面进行评审,每有1缺项的扣5分,每有1缺陷扣2.5分。 注: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演示实际和专业判断情况独立评审为准。 | 共同评 分因素 |
四 | 企业实力30% | 30分 | 1.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4分,具有环境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得2分。 2.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4分,具有环境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得2分。 3.项目组成员至少有3人(环境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每多1名加1分,最高加7分。 4.项目组成员获得过环保类科技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学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省级及以上1项加2分,市级1项加1分,此项最多得4分。 5.项目组成员有省级及以上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加3分,市级环境咨询委员会会员的加2分,本项最高得5分。 以上人员均须提供相关人员有效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为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上人员不重复得分。 6.供应商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加1分。 7.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履约经验(环境类规划报告、环境类综合评估或分析技术报告、规划类环评报告书、环境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或专项分析、环境调查详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5分; 注: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共同评 分因素 |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表中要求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不认可该项复印件材料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