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腾龙光伏、像龙河湖、兴锐、宇鸿砂石、龙昌建材)
发布时间:2021-01-07 15:0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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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类别2处罚内容罚款金额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1824699161296M




王培禹身份证370421xxxxxxxx7053雅环罚〔2020〕20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该公司产品、原料露天堆放无防扬散措施;循环池水溢流,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适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罚款
对堆放原料、产品无防扬散措施的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元(¥ 33,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循环池水溢流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的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 38,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陆佰元(¥ 71,600.00元)7.160000

2020/12/152021/12/152021/06/15雅安市生态环境局11511600731599117Q雅安市石棉生态环境局11511624742254472N
四川像龙河湖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1824MA63RYF22F




汪学军身份证513125xxxxxxxx2830 雅环罚〔202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四川像龙河湖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石棉县王岗坪乡挖角村砂石厂破碎、制砂工序密闭不完全,未落实密闭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罚款
对四川像龙河湖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石棉县王岗坪乡挖角村砂石厂破碎、制砂工序密闭不完全的行为处3.8万元的罚款3.800000

2020/12/302021/12/302021/03/30雅安市生态环境局11511600731599117Q雅安市石棉生态环境局11511624742254472N
石棉县兴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1824MA6540B399




张锐身份证513125xxxxxxxx1239雅环罚〔2020〕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砂石堆放防未落实防扬散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罚款
对石棉县兴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砂石堆放防未落实防扬散措施的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

2020/12/302021/12/302021/03/30雅安市生态环境局11511600731599117Q雅安市石棉生态环境局11511624742254472N
石棉宇鸿砂石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1824MA62T3Q1X7




丁一身份证513125xxxxxxxx0038雅环罚〔2020〕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石棉宇鸿砂石有限公司危废堆放不规范,无防护措施。
石棉宇鸿砂石有限公司物料(沉淀物)堆放不规范,未落实防尘措施,易造成扬散。
石棉宇鸿砂石有限公司未对堆场场地进行硬化,场地地面存在细浮土,易产生粉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罚款
对石棉宇鸿砂石有限公司贮存危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罚款 ,对石棉宇鸿砂石有限公司堆放沉淀物,未落实防尘措施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的罚款,对石棉宇鸿砂石有限公司未硬化堆场场地,造成粉尘扬散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的罚款,合计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130,000.00元)的罚款。 13.000000

2020/12/302021/12/302021/06/30雅安市生态环境局11511600731599117Q雅安市石棉生态环境局11511624742254472N
石棉县龙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1824MA62HK6C3R




丁一身份证513125xxxxxxxx0038雅环罚〔202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石棉县龙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危废(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与非危废混堆。
石棉县龙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二期预留场地上接近邻大渡河处倾倒泥浆。
石棉县龙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环评要求设置3.5m高围挡。
石棉县龙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堆放物料超过围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罚款
对石棉县龙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危废(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与非危废混堆的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的罚款;对石棉县龙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二期预留场地上(邻大渡河)倾倒泥浆的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的罚款;对石棉县龙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环评要求设置3.5m高围挡的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的罚款;对石棉县龙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堆放物料超过围挡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的罚款。合计对石棉县龙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 410,000.00元)的罚款41.000000

2020/12/302021/12/302021/12/30雅安市生态环境局11511600731599117Q雅安市石棉生态环境局1151162474225447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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