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雅环罚〔2024〕27号
发布时间:2024-05-07 15:01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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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A4QCKXY

法定代表人:马荒原

身份证号码: 5131XXXXXXXXXXXXXX

地址:对岩镇兴雨路18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月15日,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有17辆机动车在检验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川TX***9等14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是有资格的违法主体;

2.专家鉴定意见一份:证明川TX***9等14辆涉案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度,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川VN***2等三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轻微冒烟现象;

3.引检员解炳贵、杨剑、王文贵、胥成军、技术负责人唐勇、公司法人马荒原的询问笔录:证明在检测涉案车辆过程中均知晓明显可见烟度,以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主观故意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相关情况,涉案的车辆出现明显可见烟度时间和形态;

5.检测过程视频光盘2张:证明14辆涉案车辆在检测过程出现明显可见烟度,3辆车辆在检测过程出现轻微烟度;

6.后督查监察记录:证明该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

7.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检测收费明细情况说明:证明川TX***9等涉案14辆车辆的违法所得金额;

8.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4〕25号),截至2024年4月24日,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242500.00),并没收川TX***9等14辆涉案车辆违法所得贰仟贰佰肆拾元整(¥224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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