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雅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雅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
突出重点,统筹实施。以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地表水国省考核断面所在流域以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管体系;
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三、排查范围和分类
(一)范围。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设有国家、省考核断面所在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原则上,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以河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名山区全域纳入排查范围。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二)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全面排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承担具体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溯源分析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
1.严格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需要整治的排污口,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一口一策”原则,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4.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本辖区河段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后,整理完善排污口位置、坐标、溯源、监测情况等信息,待全省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建成后,及时录入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并动态更新,建立入河排污口工作规范和管理机制。各县(区)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
(四)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六、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职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长制巡查检查重点工作内容,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指导属地落实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适时通报。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行追责问责。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