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程序及方式
(一)依申请公开条件
除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
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
(二)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程序
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1.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
2.承办单位在收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信息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应送局办公室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或答复。承办单位办理完结后,应向局办公室备案。
4.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四)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方式
对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局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担为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环境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环境信息的义务。
(六)下列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商业秘密;
3.涉及个人隐私;
4.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七)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收费原则
依申请提供环境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受理地点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地址: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值班电话:0835-2224902
传真电话:0835-2242025
监督电话:0835-2239839
网 址:/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