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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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复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报告书提出的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荥经县肉牛屠宰加工建设项目 | 雅安市荥经县 | 雅安市牛安安食品有限公司 | 四川清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雅安市牛安安食品有限公司拟在雅安市荥经县五宪镇烟溪沟村建设荥经县肉牛屠宰加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租赁荥经相岭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建厂区及厂房,建设1条屠宰、剥皮、分割肉牛生产线,屠宰车间内配套建设待宰圈、内脏清洗区、宰杀区、急宰区、分割间、检疫室、冷库等,厂区配套办公楼、食堂、宿舍、库房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屠宰、分割1.1万头肉牛的规模。 项目总投资约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8.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9.5%。 | 一、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屠宰区域、排酸间、地磅房、粪污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恶臭产生单位全密闭,屠宰车间地磅房前设置卸牛蓬,三面封闭,地磅房门帘处设置抽风装置,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微负压抽风收集汇入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由高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同时肉牛运输车辆冲洗区域、待宰圈、粪污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产臭区域定期喷洒除臭剂,减少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食堂油烟设置1套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油烟通过高于楼顶的烟道排放。 项目以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为边界向外划定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此范围内现分布有居民19户,根据荥经县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牛安安食品有限公司荥经县肉牛屠宰加工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住户搬离有关事宜的函》,明确将在项目投产前完成住户搬离工作。雅安市牛安安食品有限公司以《关于荥经县肉牛屠宰加工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住户搬离的承诺函》承诺在搬离工作完成前,本项目不投产运行。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依托厂区已建污水处理站(工艺“格栅+隔油沉砂+调节+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池+消毒”)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区已建预处理池处理,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进行场区布局,加强管理,减少牛叫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减少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可食用物(含固体残渣和分割边角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粪便及内容物暂存于粪污暂存间,交由第三方回收处置,用作堆肥处理;病死牛交由有资质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进入厂区待宰圈及厂区暂存;污水处理站定期清掏后交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及油脂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含油棉纱及手套和废液压油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确保各类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五)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水处理站、废水管道、危废暂存间等设置重点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6.0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其中危废暂存间需同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待宰圈、屠宰区、急宰区、内脏清洗区、冷库、通道、排酸间、装载区、分割区、血液收集室、皮张及头蹄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设置一般防渗,采取防渗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确保等效黏土防渗层≥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办公区及其他区域设置简单防渗,铺设水泥进行硬化,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六)主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生产车间(屠宰车间)四周设置截水沟、厂区雨水安装截留阀,设置1座50立方米事故池,处理设施故障时,将废水导至应急池储存,待设备正常运转后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置。加强运行管理和进出水的监测工作。健全严密的卫生防疫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卫生设施,从源头上减小病疫发生概率。建立环境风险应急联防机制,加强与周边企业、污水处理厂、政府部门联防联控;加强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制度;环境应急监测培训与演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培训及应急演练;危废间应建立进出台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避免发生危险废物溢出和泄漏事故。安排专人定期对场区进行巡查,一旦出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的发生极其不利影响。 二、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通过网上公示、登报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对环评信息进行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信息公开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