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FCs与HFCs 制冷剂合规采购和使用
发布时间:2026-01-08 17:01 来源: 浏览:
打印
【字体:

根据2026年1月国家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公布的消息,4000余家企业已在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完成2025年含氢氯氟烃(HCFCs)和氢氟碳化物(HFCs)销售备案(备案企业名单见附件)。

行业企业必须从完成销售备案的正规渠道采购合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未按规定申请使用配额或进行使用备案的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作制冷剂用途。非法购买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并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的处罚。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制冷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在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使用配额或进行备案。目前行业中涉及的管控制冷剂主要包括HCFCs、HFCs及其混合物。常见的HCFCs包括R22、R123、R142b;常见的HFCs及其混合物包括R32、R134a、R245fa、R23、R410A、R407C、R507A、R404A、R452A、R448A、R513A等。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冷空调制造、安装、维修等相关单位的管理要求如下:

1.使用管控制冷剂从事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系统的制造或安装服务等,按照使用单位管理,实施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1)对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 吨(含)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 年)使用记录的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应于每年10 月31 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使用配额。

(2)对HFCs 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和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HCFCs使用单位,实施使用备案管理。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备案。

2.实施维修备案管理

对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等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维修备案管理。维修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维修备案。

合规经营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请各企业务必尽快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落实相关规范要求。如有疑问,欢迎随时联系协会秘书处,我们将协助对接、提供支持。让我们携手维护行业合规环境,共同推动制冷空调行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 站点地图
Copyright (c) 2021 https://sthjj.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 办: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官方政务电子邮箱:shjbhj@yaan.gov.cn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联系电话:0835-2224902 邮编:625000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9 蜀ICP备19014011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