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 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认真、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 负责核技术利用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四) 组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等制度 (五) 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生态环境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负责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管理,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六) 落实环境监管“双随机”制度,严格环境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七)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生态补偿。 (八) 承担环境保护督察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等相关日常工作。 (九) 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安排。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及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 (十) 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环境保护投资计划、污染防治计划、重大综合性环境保护项目实施方案和重大环境保护事项决策方案,提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审定。 (十一) 负责本市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参与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及纠纷的调处。 (十二) 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
职责边界 |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一)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二)协调解决市内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三)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