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雅安市严惩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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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蒙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X026货运站至上里镇(红星村至庙后村段)幸福美丽乡村路”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正在修建。经核实,该项目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进行修建,属于改扩建四级公路,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但经函请林业部门核实,该项目有一段约400米长7.5米宽的道路进入蒙顶山风景名胜区,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入批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督促其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准入批复,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一是修路本是益民事,但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审核批准后进行施工,才能有效保障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质量。二是强化协同联动,提升执法效能。涉自然保护地执法职能划转后,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需要转变观念,强化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对环评许可与风景名胜区许可进行“双核”,确保高效快捷查清违法事实,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三是严惩违法行为,筑牢生态屏障。本案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法严惩了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对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为进一步推动雅安市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