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雅环罚〔2024〕31 号
发布时间:2024-06-14 09:38 来源: 浏览:
打印
【字体:

雅安市云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2C4313H 法定代表人:谢志刚

身份证号码: 5131XXXXXXXXXXXXXX

地址:雅安市经开区蒙顶山镇虎啸桥路55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3月11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暂停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雅安市云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的通知》,发现你公司涉嫌检测行为违规问题相关线索,你公司存在在机动车车辆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结果为合格”的问题,共发现5辆问题车辆(川TUXXXX、川TLXXXX、川TVXXXX、川AGXXXX、川TUXXXX)。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15日至18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问题车辆上线检测视频核查,初步确认你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川环法雅立字〔2024〕15号)。

4月1日我局邀请3名相关专家对5辆问题车辆检测过程开展技术分析,结合专家意见,执法人员调查认定车辆川TUXXXX、川TVXXXX、川AGXXXX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黑烟,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川TLXXXX、川TUXXXX检测过程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E.3.4的规定,致使检测结果不真实,综上所述,以上5辆车辆的检测报告应当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雅安市云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是有资格的违法主体;

2.专家技术分析意见一份,证明5辆涉案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其中3辆出现明显可见烟度,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2辆在检测过程中存在操作行为不规范,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E.3.4的规定,致使检测结果不真实。

3.站长韩建、授权签字人兰星雅询问笔录:证明报告审核人员知晓《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在审核过程中未履行报告审核人员责任,查看检测过程中车辆尾气排放的情况。

4.引车员周友国、苟峻珲询问笔录:证明在该公司检测过程中只有引车员和底检员在现场,引车员和底检员都未查看检测过程中车辆尾气排放的情况;

5.底检员徐国荣询问笔录:证明底检员在检测过程中未查看车辆尾气排放的情况,同时负责摆放低位摄像头和插入拔出采样管,未按照规范要求的低位摄像头全程记录采样管插入拔出过程,未全程保持采样管插入深度达到400mm。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相关情况,涉案的车辆出现明显可见烟度时间和形态。

7.检测过程视频光盘1张:证明3辆涉案车辆在检测过程出现明显可见烟度,2辆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操作不规范;

8.雅安市云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质量手册人员职责:证明该公司的引车员和授权签字人有责任按照检测规范和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

9.后督查监察记录:证明该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

10.雅安市云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车辆检测收费明细情况说明:证明涉案5辆车违法所得金额。

11.雅安市云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企业积极整改。

12.雅安市云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联网公告和检测设备计量认证证书:证明该公司的检测设备和数据传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5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4〕29号),截至2024年6月5日,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 (¥195000.00)。并没收川TUXXXX等5辆涉案车辆违法所得玖佰伍拾元整(¥95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 站点地图
Copyright (c) 2021 https://sthjj.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 办: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官方政务电子邮箱:shjbhj@yaan.gov.cn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联系电话:0835-2224902 非工作时间值班电话:12369 邮编:625000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9 蜀ICP备19014011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