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4 09:5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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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环罚〔2025〕11号

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210905107E                                      

法定代表人:张毅    

身份证号码: 510123******16003X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茶马大道28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2月12日,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向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移送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国道318名山区黑竹(成都界)至雨城区多营段改建工程在碧峰峡风景名胜区内存在批甲占乙情况的涉嫌违法线索。2月13日,经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核实,该违法行为涉及名山区、雨城区,存在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的情况,并向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提级办理。经市支队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的国道318名山区黑竹(成都界)至雨城区多营段改建工程在碧峰峡风景名胜区和蒙顶山风景名胜区内均存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超越批复红线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的《线索移送函》、《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关于申请雨城林业局移送线索提级办理的请示》:证明违法行为线索来源。

2.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是有资格的违法主体。

3.项目环评批复、风景名胜区影响论证报告的批复等:证明该项目前期已取得相关手续。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2月14日、27日各一份)、现场照片若干:证明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国道318改建工程在实际建设中,在项目K39公里段约800米处进行的边坡开挖等土石方作业和K35公里段约500米处进行的施工便道作业均存在建设范围超出批复红线范围的事实。    

5.王某、程某、高某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国道318改建工程在实际建设中,存在建设范围超出批复红线范围的事实,且未及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审核资料。    

6.雅安市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项目批复红线卫星图2份:证明国道318改建工程K35公里段约500米处,有一条施工便道,部分超出批复红线范围。    

7.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提供的雅安市蒙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碧峰峡风景名胜区坐标表、碧峰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3-2035)节选、整合优化前、后碧峰峡风景名胜区与蒙顶山风景名胜区关系图:证明碧峰峡风景名胜区与蒙顶山风景名胜区的关系。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3月28日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4月7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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