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文件,我局近日对四川华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5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荥经县花滩煤矸石机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在调阅其2024年上半年自行监测报告(编号:GHH24042405)及采样、监测分析原始记录表时发现,采样人员王海龙和罗芋铭2024年5月27日22时21分在成都市郫都区公司交样,同日23时29分在雅安市荥经县花滩煤矸石机
砖厂进行夜间噪音检测,存在同一人员在时间和地点上的逻辑问题。经调查,四川华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四川华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环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5日,公司详细地址为: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小微企业创新园望从东路777号,信用代码、税号为91510124MA6CQYLCSE,法人为罗章军,企业的经营范围为环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2024年6月取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42312051218。
二、调查情况
调查组调阅了雅安市荥经县花滩煤研石机砖厂2024年第二季度自行监测报告(编号:GHH24042405)原件及原始数据、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证证书等资料。该自行监测报告(编号:GHH24042405)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调查组对该报告的采样人员、流转人员、审核人员等7人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理清了作假事实。
经查阅自行监测报告(编号:GHH24042405)原件、原始记录、相关人员笔录、出差费用报销发票、车辆路网通行记录等资料,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样品流转时间早于样品到达实验室时间。
根据样品交接记录表及仪器设备进出使用记录表,均显示采样后当天返回成都市郫都区实验室。根据原始记录中记载的具体采样时间,结合雅安市荥经县到成都市郫都区的距离,采样当天无法到达成都市郫都区实验室。根据四川智能交通系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供车辆路网通信记录的说明》(采样车辆川A9D4U4)显示,采样车辆及采样人员是采样的第二天(2024年5月28日)返回成都,该行程采样人员及司机共两人,按照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两名监测人员在场视为有效,不存在分组采样提前送回的情况。
根据样品交接记录表及仪器设备进出使用记录表,自行监测报告(编号:GHH24042405)样品为采样当天流转,样品流转时间早于样品到达实验室时间。
(二)采样时间早于人员到达时间。
根据采样原始记录及《关于提供车辆路网通信记录的说明》显示,噪音监测开始时间是2024年5月27日14:20分,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采样开始时间是2024年5月27日14:00分,无组织废气二氧化硫采样开始时间是2024年5月27日15:00分,无组织废气氟化物采样开始时间是2024年5月27日15:00分,采样人员及车辆到达雅芦荥经站出口时间是2024年5月27日16:50分。采样人员还未到达荥经县花滩煤矸石机砖厂,采样人员已开始进行噪音、无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氟化物的采样工作。采样时间早于人员到达时间。
(三)采样设备无原始记录。
现场检查,该公司无组织废气采样的3台ZR-3922环境空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内部编号为H108、H018、H019)均无2024年5月27日当日采集无组织废气的原始记录。
(四)采样设备归还时间早于车辆返回时间。
根据四川智能交通系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供车辆路网通信记录的说明》显示,采样车辆川A9D4U4于2024年5月28日返回成都,设备进出记录却显示2024年5月27日采样人员就返回成都归还了采样检测设备。采样设备归还时间早于车辆返回时间。
三、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
(一)四川华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雅安市荥经县花滩煤矸石机砖厂2024年第二季度自行监测报告(编号:GHH24042405)的责任主体,四川华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出具检测报告,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
(二)我局将四川华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函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规定,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在2025年4月18日—2026年4月18日期间禁止四川华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的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川委厅〔2018〕45号)的要求,加强对环境监机构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二)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等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