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环罚〔2025〕8号
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BE7R21M
法定代表人:蹇晓勇
身份证号码: ****************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经开区学道街651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2日,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停产,180号生产线配套料仓旁空地上堆放有砂石物料,现场修建了围挡,物料采用防尘网进行了覆盖,但物料覆盖不完全,物料堆放高度高于围挡,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14日,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向你单位送达《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5〕7号),截至目前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2日胡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主体。
2.2024年11月12日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书:证明胡某某、杨某代表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接受调查。
3.2025年1月6日从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下载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环评批复:证明企业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
4.2024年11月12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企业在180号生产线料仓旁空地上堆存有砂石物料,物料覆盖不完全,物料高于围挡。
5.2024年11月12日对杨某、胡某某进行询问后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企业180号生产线料仓旁空地上堆存有砂石物料是企业堆放的,且物料覆盖不完全,物料高于围挡
6.2024年11月12日拍摄的三份图片证据:证明企业现场堆放有砂石物料,物料覆盖不完全,物料高于围挡。
7.2024年12月2日胡某某提供的环评报告节选:证明现场堆放的物料为易产生扬尘物料。
8.2025年1月9日的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证明企业违法问题已整改。
9.2025年1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企业违法行为已整改。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企业违法行为涉及的裁量因子选择如下:
(一)个性裁量因子:不涉及
(二)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
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
(四)计算过程计算公式: X=N+(M-N)×[(A-1)/4]×(1+B)
X=10000+(100000-10000)×[(1-1)/4]×(1+-0.15)
N=10000M=100000A=0.5×1+0.5×[(2)/2]B=(-1+0+-2)/6*0.3
裁量处罚金额10000.00,大写壹万元整。综上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