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3MAXXXXXXXX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拱桥路X号X栋
法定代表人:朱某
身份证号码: 510232XXXXXXXXXXXX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9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胡某犯伪造国家公文罪于2025年4月29日判决生效,其伪造公文涉及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无纺布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据此线索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名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9月12日至10月13日对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四川雅天蜀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对项目生产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取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登记回执、技术服务合同、设备购销合同、入园证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合同,分别对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公司股东徐某,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杨某、规划建设部部长高某、工作人员王某,四川雅天蜀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6人进行了调查问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初步确认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报经局领导批准,于9月30日对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2月22日取得园区管委会入园证明,2024年5月15日签订厂房购买合同。2024年4月1日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雅天蜀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其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验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等手续,通过专家评审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2024年6月25日四川雅天蜀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通过微信向徐某发送了《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鑫宏盛无纺布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排污许可登记的照片,并于6月26日将该环评批复的纸质件交给了徐某。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取得该批复后,将生产设备安装到了购买的厂房内,实施了建设行为。2024年9月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10月24日名山生态环境局分别对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知晓环评批复文件为伪造后,就停止了生产建设,名山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安装的设备均未通电。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新报批了环评手续,于2025年3月19日取得环评批复,2025年5月8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2025年7月通过自主验收。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该公司为适格的违法主体;
2.徐某、朱某询问笔录:证明四川鑫宏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雅天蜀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环保手续,在取得胡某提供的伪造环评批复后,按照项目建设正常流程进行建设,在知晓文件系伪造后未生产、重新报批环评,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实施未批先建。
3.胡某询问笔录:证明鑫宏盛公司与四川雅天蜀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正常的商业委托关系,胡某在履约过程中,在鑫宏盛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伪造公文的犯罪行为,将伪造的环评批复交给了鑫宏盛公司。
4.杨某、高某、王某询问笔录:证明成雅工业园区管委会在鑫宏盛公司入园建设过程中,督促鑫宏盛公司办理入园及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在发现项目环评批复造假后,鑫宏盛公司未投入生产。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相关情况,项目建设符合审批的环评批复文件。
6.排污许可登记回执:证明鑫宏盛公司进行了排污登记。
7.技术服务合同:证明鑫宏盛公司与四川雅天蜀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关系。
8.复合油墨检验报告:证明鑫宏盛公司所使用的凹印油墨VOCs含量为53%,不属于环评豁免类项目。
9.入园证明及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合同、设备购销合同:证明鑫宏盛公司系购买的标准化厂房,以及在取得伪造环评批复前项目建设情况。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自主验收专家意见:证明鑫宏盛公司已取得合法环评批复,项目已建设完成并进行了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1.生产台账:证明鑫宏盛公司是2025年4月起开始生产。
12.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成雅工业园区三家企业涉嫌未批先建行为的调查报告》,证明其已安装的设备并未通电。
13.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伪造环评批复文件系胡某一人实施,无其他人参与。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不予处罚依据及决定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在非自愿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未批先建行为,事实证据可以证明你公司没有主观过错,其情形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系购买的标准化厂房,在收到伪造的环评批复后实施了设备安装行为,在知晓环评批复系伪造的后,主动停止了建设,已安装的设备均未通电,未进行生产,其情形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中“二、免予处罚清单”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在发现当日改正的”的规定。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一是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二是恢复生产后,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要求,确保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