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7 17:08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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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监测司2017年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省2017年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性

2016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处分建议办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数据质量高度重视,严格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决心。

做好新时期环境统计工作,要落实责任,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一是要适应新的统计工作要求和形势,根据环统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企业对填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填报数据要说明计算方法和依据。各级环境统计机构对统计数据质量承担审核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填报结果和填报台账进行审核检查。对于数据填报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的,要退回重新填报。必要时要现场核查。二是借助统计部门的执法力量,严肃问责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审核中发现企业填报数据不实的,应责令其按期整改。发现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联合统计部门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处分建议办法》对统计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二、2017年数据审核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要求,2016、2017年环境统计年报将一并发布。按照2017年与2016年环统数据要趋势合理的原则,结合《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审核技术要求》(见附件1),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针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和排放量变化较大的企业进行审核

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和排放量变化较大的企业是数据审核的重点,这些重点企业的统计数据质量会极大影响本地区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只有逐级抓好重点企业的数据审核,才能保障好环统数据质量。

1.污染物排放量下降要体现真实的减排效果。

重点调查企业2017年较2016年相比,如企业未实施清洁生产工艺、火电企业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他行业企业未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或原污染治理设施没有重大工程改造等,两年间核算方法和重要参数(包括产排污系数、含硫量、去除效率等)不能发生变化。

如确有变化的,需要通过业务系统上传证明材料,并在核算污染物时,注意根据变化前后分段核算。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治理措施改造提升的提供验收报告;产量变化的提供生产台账报表;含硫量变化的提供燃料成分报告等。

2.要规范使用监测数据法。

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整改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840号)规定的监测数据法的7条审核技术要求,对使用监测数据法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进行审核。自动监测设备要与环保部门稳定联网、当年未被查出数据造假、比对抽测合格的监测数据方可使用;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问题的、有烟气旁路的、废气仅有手工监测数据的、废水监测频次低于每季度的、未安装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均不能使用监测数据法;烟粉尘原则上不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

3.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企业排污环节漏报、核算参数不实等问题。

由于2017年采用企业通过互联网端自主填报的方式,企业自主性大,因此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和2016年印发的《数据审核整改工作的通知》做好数据源头质量把关。一是注意审核企业是否完整填报了所有的产污环节,特别是工序复杂的行业企业;二是注意审核企业选用的产排污系数、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核查。

突变预警企业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必须按照审核要求详细说明整改内容,内容必须具体,不得简单标注为“已修改”、“已核实”等。同时市(州)也要针对企业填报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是否认可企业填报内容并说明理由(详见附件2、附件3)。突变预警企业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目录将由省环科院下发至各市(州),其中突变预警企业可在填报系统中查看详细问题。

此次数据审核的重点企业应包含但不仅限于目录所列企业。

(二)注重对环统数据的宏观校核

市级环保部门在做好对个体调查企业填报数据抽查检查的同时,要注重利用工业产品产量、能源产品消费量、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浓度变化情况等对环统数据进行校核,并对校核情况进行备注说明(见附件4)。

(三)上报本地区关停和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据

“十三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缩小了畜禽养殖调查范围,与2015年农业源统计不具有可比性。为了进一步掌握2016、2017年农业源统计相关数据,需提供落实水十条要求关停的规模以上(生猪500头)畜禽养殖场数量和环评部门登记备案的新增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数量。具体报送内容见附件5。

(四)省级加强审核和数据质量情况通报

环境保护厅将组织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加强对整改企业的抽样复核并对四川省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宏观校核。没有按时上报数据的市(州),以及审核中发现工作不认真、未落实审核要求、数据质量差的市(州),环境保护厅将予以通报。我省一上数据有关情况见附件6。

    三、上报要求

(一)各市(州)提交第二次2017年环境统计审核整改数据的时间为:2018年4月22日。

(二)各市(州)报送本地区关停和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据的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

以上报送涉及的文件,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纸质版盖章后报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电子版发送方式:邮箱schjtj@scaes.cn,省环科院统计所吴婷,电话028-83196090 。

纸质版邮寄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园南路88号,四川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与调查处,电话028-80589085,邮编610041。

附件:1.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审核技术要求

2.各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企业核实情况表

3.各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突变企业核实情况表

4.各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宏观校核说明表

5.关停和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据报送要求

6.2017年度环境统计一上数据有关情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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