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安德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11 14:37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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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环不予罚〔2022〕2 号

雅安德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35A7H93

地址:雅安市经开区槐树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杨运平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358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调查,你公司委托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名山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预测参数背景浓度取值错误,导致预测结果不可信。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文书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的规定。

三、不予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名山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明确了权利义务,由建设单位按时为技术单位提供环评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技术基础材料,技术单位保证工作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证据,你公司履行了合同业务按照技术单位要求如实提供基础资料,并对环评报告中涉及项目设备、工艺等内容进行了审核,你公司对预测参数背景浓度取值错误无主观过错。

综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不服本决定,均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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