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3日-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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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复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报告书提出的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玉溪河灌区(芦山片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 | 雅安市芦山县 | 芦山县清思埝管理所 | 四川国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芦山县清思埝管理所拟在雅安市芦山县宝盛乡、龙门镇、芦阳街道建设玉溪河灌区(芦山片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玉溪河灌区芦山片区的芦左分干渠、芦右分干渠、升隆堰和沫东堰进行渠道整治提升改造,整治长度共计10.23千米。其中明渠8.49千米,暗渠1.28千米,渡槽92.1米,隧洞77.1米; 整治其他建筑物共108座,其中泄水闸12座,节制闸8座,人行桥20座,分水闸13座,检修梯步20座,山溪渡槽5座,重建巡渠道路1.26千米,新建量测水设施30座。本次工程为原有灌区的配套续建和现代化改造,不涉及取水和引水工程的整治,不增加渠道宽度,不改变渠道布置情况,不新增灌区面积,不增加供水规模。项目建成后,灌区设计取水方式、取水规模不发生变化。 本项目总投资3976.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8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21%。 | 一、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文明施工,洒水作业,实行围挡封闭施工;道路硬化,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土方开挖等作业应妥善防护临时堆土,减少在大风天气下进行施工作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养护、管理,减少尾气排放。临近居民区作业应缩短施工时间,控制施工面积,及时采取有效的围挡、遮盖措施,降低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渠道分段施工,土方及时回填。 认真执行《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和《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做到“六必须”和“六不准”。落实《施工扬尘控制防护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基坑排水、施工降排水、混凝土养护废水自然沉淀法处理,必要时,可投加絮凝剂,处理后的废水,就近回用于抑尘洒水或混凝土养护;施工人员盥洗废水通过移动式简易旱厕收集,定期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置;规范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一切施工活动,施工废水、垃圾和弃渣严禁排入保护区保护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控制措施。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建筑垃圾可利用部分如块石、混凝土块等应充分利用,不能利用部分运至当地政府指定建筑垃圾处置场;拆除的废旧金属及老旧机电设备交由废金属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土石方全部回填利用。 (四)声环境保护措施 文明施工、合理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工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加强交通噪声管理和控制。 (五)水生生态保护措施 通过设立警示牌,加强施工人员水生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尽量保证在非鱼类繁殖期间完成距离天然河段较近的渠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积极和当地渔政执法部门沟通和配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控制和减小项目建设对区域内水生生态的影响。 (六)陆生生态保护措施 合理规划和施工设计,调整工程施工时段和方式,减少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加强施工人员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设置宣传牌和标语;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占地;施工前收集表土并妥善保存,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或耕地复垦;控制和减小项目建设对区域内陆生生态的影响。加强对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灵鹫山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的保护措施,划定最小施工占地范围红线,杜绝进入占地区以外区域对植被和动物栖息地造成影响。 (七)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一经发现取水口水体悬浮物浓度超过饮用水取水水质标准,应立即停止保护区内施工活动或调整施工方案。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对燃油、化学物品的管理,提高火灾风险控制,加强生态入侵风险管理。严格按相关规范设计和施工,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时应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作为工程监理重点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八)运营期 本工程不设管理站,运行后无废水、废气、噪声产生。渠道辅助设备维护保养过程产生的少量废油,收集过滤后回用于设备润滑,工程渠道沿途枯枝落叶收集定期转运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营运期建设单位应加强渠道保护措施,严禁在渠道周边建设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以及挖掘、取土、打井、钻采、埋坟、爆破、开沙、采石或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 二、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通过网上公示、登报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对环评信息进行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信息公开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