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编制的目的、意义及依据
为更好履行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在我市地震应急响应中的职责,有序、高效应对突发地震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依据《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雅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活动。
三、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研究强化并提高地震环境应急监察、监测工作水平和环境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四、指挥体系及职责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地震应急指挥部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局办公室,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环境应急管理信息中心及市环境保护局相关科室人员所组成。一旦我市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紧急开展环保地震应急工作。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履行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做到环境监察、监测到位,防止并减少次生灾害的产生和扩大。
(一)应急领导指挥组及其职责
指挥长:陈 伟
副指挥长:陈心愚、王 颀、易海燕、赵 钢、凌云扬
总指挥负责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地震应急的全面工作;领导地震现场环保工作组工作。
(二)信息收集、汇报、发布组及其职责
组长:王 颀 副组长:赵 钢
主要成员单位: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环境监察支队、环境应急管理信息中心
成员:王科、陈昊、陈宇、勾静、刘皓月、陈森杰、
潘哲、毕选涛
职责: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制订地震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三)现场监测组及其职责
组长:凌云扬 副组长:刘子芳
主要成员单位:雅安市环境监测站
成员:赵 兵、王松涛、李大军、欧发刚、荣 勇、
王兴伟、刘 辉、王玉云
职责:负责地震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根据现场调查、监测结果,确定污染事故类型、危害、污染范围并编制监测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安全防范、救援、环境安全处置技术等方面的决策依据;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和检查各地区监测部门的应急监测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现场监察组及其职责
组长:赵 钢 副组长:刘 闯
主要成员单位:雅安市环境监察支队
成员:谢 松 朱振华、张 兵、刘茜、罗力嘉、詹定科王 超
职责:开展对地震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现场处置与技术咨询组及其职责
组长:易海燕 副组长:伍少泽
主要成员单位:环评科、总量科、核安全与辐射科、污防科
成员:陈燕琳、谢明珠、李杰、双华
职责:参与地震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五、地震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一)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雅安市环境保护局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召开应急指挥部全体人员会议(如遇通讯中断必须自行到市局机关大院集结),通报震情,根据地震情况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各专业应急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集合待命;检查落实环境应急队伍、物资的储备;对局属各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部署。
在尚未确定地震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市环境保护局立即派出环境应急监察、监测小组赶赴事发地现场,协助县(区)环境保护局及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环境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二)分级响应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各地区政府组织实施。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5)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分级响应程序和内容
1.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专业应急队伍、救援装备、现场监测和处置设施必须按照规定时限要求集结到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和应急专家等有关人员在接到命令后应及时到位。
2.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报告时限和程序。
(1)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
(2)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雅办函〔2014〕11 号)要求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信息。规范填报突发事件信息表。
由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当在l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3.在地震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4. 为避免因地震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或扩大,各县(区)环境保护局立即对辖区内涉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和污水处理厂等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排查,每天坚持向市环境保护局电话报告风险源企业动态, “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5.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地震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具体情况分析。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环境应急工作。
6.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支援。
(四)应急处置
1.处置措施。
按《雅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部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污染控制建议。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件,应立即与业主单位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2.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续发生可能。
(五)扩大应急
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污染事故的发展状况,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如事态紧急,应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或请求省政府及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安排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七)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八)信息报告及通报
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2.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雅办函〔2014〕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建议意见。
4.事件通报
事发地环境保护局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外侨办按《雅安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报省政府外事办。
5.信息发布
地震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市环境保护局报雅安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实施。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决定。
六、 应急保障
(一)应急响应设备设施。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为地震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应当配备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工具、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品和应急交通工具等设备和设施。所需设备由市环境保护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从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及市环境保护局各科室调配使用,所欠缺的设施将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购买。
(二)雅安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地震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演练计划,适时组织不同形式和规模的演练,确保一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三)将日常地震事故应急演练和应急指挥部维护应急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如卫星电话、监测仪器等)所需经费列入日常财政预算,在装备、资金和物质上给予充分保障。
本预案由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