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发布时间:2023-05-09 17:18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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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单位: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序号

调解类别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具体实施部门

1

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2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

3

噪声侵害赔偿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法律

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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