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市环发〔2016〕82号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环境保护局车辆使用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市环境监察支队: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党组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8日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
一、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一)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中心城区机要文件的送达、领取等公务;
(二)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和市委、市政府安排,参加抢险救灾应急、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处置;
(三)处理突发性且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境投诉;
(四)在确保上述公务活动的及时性前提下,经局办公室同意,单位职工赴“雅委办〔2016〕67号文件中届定的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的区域”之外的地域履行公务可使用机关留存公务用车;
(五)县处级干部除上述“参加抢险救灾应急、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外,不得使用机关留存公务用车;
上述情况外,在雅委办〔2016〕67号文件中届定的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的区域内,不使用保留公务用车。
二、单位职工办理公务的租赁车辆范围
(一)一般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则上不再租赁社会车辆;
(二)因工作需要,
在
雅委办〔2016〕67号文件中届定的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的区域外,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出差人员办理公务按照节约、必要和及时原则可以租赁社会车辆;
(三)单位职工工余时间按照上级安排参加抢险救灾应急、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处置时,经分管领导同意,按照就近及时、方便节约原则可直接租用社会车辆;
三、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一)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坚持机要通信和应急优先原则,由局办公室
根据公务安排情况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车辆实行定人(驾驶员)、定责,驾驶人员负行车安全责任、用车人员负监管责任、派车人员负管理责任,当固定驾驶员请假时,由局办公室临时安排有关人员驾驶。
(三)严禁公车私用,一经查实,取消当月公务交通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机动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维修,先由驾驶员填报《雅安市环境保护局车辆修理费报告单》(下称《报告单》),经局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到定点修理厂修理,不得超出报修单维修范围。如遇特殊情况(在外地)需要修理,须电话报请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后修理,事后补填《报告单》,否则费用自理。
车辆维修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报销车辆维修费必须凭刷卡消费小票、厂家提供的车辆修理清单、票据和《报告单》,由经办驾驶员签字后报局办公室审核,然后交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销,修车完毕后6日内由厂家与单位结算,特殊情况除外。
(二)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如遇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局办公室同意,方可维修。车辆维修要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维修时间应尽量安排周末或节假日。
(三)车队负责人负责统计每季度车辆修理费发生额。
五、车辆燃油管理
(一)车辆用油由驾驶员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加油,统一使用公务卡消费,凭刷卡消费小票、油票和填写完毕的《车辆使用登记表》等用油单据报销。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现金加油的,需提前征得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否则费用自理。
(二)驾驶员负责每季度统计车辆行驶的车公里数及百公里油耗,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车辆保险费购置
车辆保险及车辆行驶证等相关业务的办理工作由车辆驾驶员(保管人员)负责,保险费购置由局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
七、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一)驾驶员服从局办公室管理,实行坐班制,按照局办公室安排出车。借故不出车、误车影响局正常工作的,出现一次扣除办公室负责人及驾驶员该月公务交通补贴100元。
(二)驾驶员每日填写《车辆运行日志》、《车辆维修(保养)日志》,每周报局办公室审核认可;按时填写《车辆用油统计表》。
(三)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四)驾驶员因弄虚作假报销油料、维修、配件、停车、过路过桥等费用的,以贪污公款论处。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出行办理公务审批表
附件
保留
车辆出行办理公务审批表
填表时间:
| 出差地点、办理何种公务 | 审批领导(签字) |
|
| 备注 |
说明:1.
乘
租赁车辆出行办理公务审批表
填表时间:
租赁车辆公司名称 | 出差地点、办理何种公务 | 审批领导 (签字) | 局领导指定车 | 出差人姓名 | 用车时间 | 备注 |
说明:1.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