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油漆味太过“迷人”?汽修厂千万别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4-12-04 08:5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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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雅安市名山区某汽修厂时,现场有油漆“飞舞”并且有很浓的油漆味,气味刺鼻。执法人员随即使用便携式VOC检测仪开展现场检测,结果显示VOCs浓度为24mg/m³,TVOC浓度为31mg/m³,浓度已超过《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法人员赓即开展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汽修厂正在进行汽车喷漆作业,但调漆房房顶没有密闭,调漆房门敞开;光氧催化设备的20组紫外灯管中,有7组故障并未及时更换。

违反条例,该汽修厂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2024年8月13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汽修厂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规定, 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向该汽修厂送达了《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整)。

案件启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该汽修厂虽已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设置污染防治设施,但在具体作业过程中并未保持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仍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和污染。二是个别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主体责任意识欠缺,未对汽修各环节环保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和督促落实,如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环节把控,特别是具体作业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完全是可以避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免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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