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13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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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类别2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1800MA6BE7R2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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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蹇晓勇 | 身份证 | 512402XXXXXXXX303X | 雅环罚〔2021〕5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 2021年4月13日下午,雅安市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位于过水涵洞旁边,有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的规定 | 罚款 |
| 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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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7-14 | 2022-7-14 | 2022-1-14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11511600731599117Q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11511600731599117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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