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双公示(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30 15:4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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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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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荒原身份证5131XXXXXXXXXXXXXX

雅环罚〔2024〕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 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14辆机动车在检验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罚款予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242500.00),并没收川TXA809等14辆涉案车辆违法所得贰仟贰佰肆拾元整(¥2240.00)的行政处罚24.250.224
2024-4-242099-12-312024-10-28雅安市生态环境局11511600731599117Q雅安市生态环境局1151160073159911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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