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双公示(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3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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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1800MA6A4QCK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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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荒原 | 身份证 | 5131XXX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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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环罚〔2024〕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 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14辆机动车在检验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罚款 | 予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242500.00),并没收川TXA809等14辆涉案车辆违法所得贰仟贰佰肆拾元整(¥2240.00)的行政处罚 | 24.25 | 0.224 |
| 2024-4-24 | 2099-12-31 | 2024-10-28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11511600731599117Q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11511600731599117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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