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31 11:5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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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智信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2MA69CYDD3H

法定代表人:杨婷

身份证号码: 5131XXXXXXXXXXXXXX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光华山路 109 号正黄金域首座 7 幢2 层 206 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8 月 7 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雅安市雨城区临江路 168 号滨河花苑东区施工点位正在进行车棚钢结构表面喷漆作业。经调查施工单位为四川智信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雨城区城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 2 期项目,现场喷漆在露天环境下进行,且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减少废气排放,1 号非机动车棚钢架结构长约 3 米,高约 2.4 米,钢架结构上已完成红褐色金属漆喷涂;2 号非机动车棚钢架结构长约 8 米,高约 2.4 米,1 名工人正在对此钢架结构喷涂红褐色金属漆,喷涂量已完成 50%。所使用漆为环氧富锌底漆、氟碳漆及配套稀释剂。根据企业提供的环氧富锌底漆检验报告显示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为 361g/L,氟碳漆检验报告显示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为 359g/L。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8 月 7 日现场询问笔录及勘验,证明四川智信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露天喷漆行为;2.2024 年 8 月 7 日现场视频,证明四川智信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正在进行露天喷漆作业;3.2024 年 8 月 7 日现场照片,证明四川智信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露天喷漆作业所使用工具及喷漆完成情况;4.氟碳金属漆及环氧富锌底漆检测报告,证明四川智信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使用漆为油性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5.2024 年 8 月 13 日现场照片及文XX询问笔录,证明路 145 号,羌江南路 177 号,羌江南路 133号完成现场喷漆作业。6.四川智信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书等证明主体身份。7.后督察检查情况表,证明四川智信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整改情况。

二、违反法律

四川智信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4〕69 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佰元整(¥501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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