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千万别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5-01-14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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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月5日零时,雅安市升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为橙色预警,预警期间执行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2025年1月6日,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芦山县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生产台账和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1月5日至1月6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同时使用2台窑炉开展生产,涉嫌未落实《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关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Ⅱ级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有关要求。针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封该公司生产窑炉1台。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响应雅安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行为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7日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雅环查(扣)字〔2025〕1号)。
典型意义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是省、市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必要举措,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是相关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涉案公司未落实雅安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的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执法人员通过依法依规查封(扣押),起到“查封一起、警示一片”的作用,有效督促辖区内涉气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共同守护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