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15:2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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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环不予罚〔2025〕2号

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MAC3RNPT85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万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平宣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万吨/年电解锌厂区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雅安鑫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是有资格的违法主体。

2.车洪志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生产情况。

3.刘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2万吨/年电解锌厂区污染因子总汞、总镉、总砷、总铅手工监测方法使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与排污许可证测定方法不一致;总磷、总氮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1日/次监测频次开展监测。

4.廖其录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2万吨/年电解锌厂区污染因子总汞、总镉、总砷、总铅手工监测方法使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与排污许可证测定方法不一致;总磷、总氮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1日/次监测频次开展监测。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废水排放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和分析总汞、总镉、总砷、总铅的监测方法;

7.2万吨/年电解锌备案报告、备案意见:证明2万吨/年电解锌合法性。

8.2万吨/年电解锌排污许可证:证明该公司总汞、总镉、总砷、总铅、总磷、总氮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

9.10万吨/年电锌废渣回收利用工程项目环评、批复、验收及排污许可证:证明10万吨/年电锌废渣回收利用工程合法性。

10.2万吨/年电解锌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证明该公司已制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11.2万吨/年电解锌中控分析原始记录本:证明该公司未开展总磷、总氮的按日监测。

12.2万吨/年电解锌污水委托处理协议书:证明该公司废水去向。

13、废水监测设备(ICP)说明书:证明该公司废水监测方法。

14、后督查:原子荧光光谱仪照片,新购买原子荧光光谱仪照片,排污许可证申报情况,原始记录,2024年7月8日监测报告,2024年4月12日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方案,证明该公司已整改完成。

二、违反法律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三、不予处罚依据及决定

鉴于你公司一是近两年来无违法行为;二是你公司总镉、总砷、总铅手工监测方法使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HJ776-2015)》;三是你公司2024年委托检测中总汞使用原子荧光法符合国家标准,且检测结果未超标,总氮总磷按月检测结果均达标,且生产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四是你公司已提交更换排污许可证材料,已重新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日监测指标已开始监测,总汞使用原子荧光光谱仪进行检测。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七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款“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经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你单位进行教育。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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