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 | 辐射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6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7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8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9 | 对环保档案工作突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0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1 |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2 | 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3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4 | 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其他行政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5 |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6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行政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7 | 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备案 | 其他行政 | 《四川省<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8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9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0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 |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2 | 对水污染的代治理 | 行政强制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3 | 对未按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代处置 | 行政强制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4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 | 行政强制 | 《消耗臭氧层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5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 | 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6 |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四川省〈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7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代治理 | 行政强制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8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9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代处置 | 行政强制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0 | 对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将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代治理 | 行政强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1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 行政强制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2 |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3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4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5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 行政检查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6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7 |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8 |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9 | 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 行政检查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0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 行政检查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1 | 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八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2 |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3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4 |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对辐射污染防治情况和辐射相关场所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 行政检查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5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6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7 | 对消耗臭氧层 | 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8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0 |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1 | 对新化学 | 行政检查 | 《新化学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2 | 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3 |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4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5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 | 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6 |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7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8 |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59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60 |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61 |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62 |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63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64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6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66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67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68 |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69 |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7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71 | 对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72 | 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73 | 对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74 |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75 | 对未按规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76 | 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77 |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78 |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79 | 对未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80 | 对未按规定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未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8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8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83 | 对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隔离防护或视频监控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84 | 对违反规定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未设置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85 | 对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违反规定修建墓地或者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的;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86 | 对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87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88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石油、化工以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89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90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91 | 对未按规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92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按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93 |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94 | 对消耗臭氧层 | 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95 | 对违反配额许可证规定生产、销售或使用消耗臭氧层 | 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96 | 对向不 | 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97 | 对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 | 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98 | 对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 | 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99 | 对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 | 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00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 | 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01 | 对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或者未按规定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02 | 对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03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04 | 对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05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06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07 | 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08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09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10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11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按规定实施修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12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1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14 |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15 | 对未按规定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或利用未报备案的;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16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17 |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18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19 | 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20 | 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21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22 |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23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24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25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26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27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28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2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30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31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32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33 | 对违反规定转让、买卖、运输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3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35 | 对未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36 |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37 | 对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后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施永久性标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38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39 | 对未按相关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保存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40 |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相关危险废物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41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42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43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44 |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45 | 对未按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46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47 | 对违反电子废弃物拆解、利用、处置、储存、记录及培训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48 | 对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49 |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50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51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52 | 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53 | 对未按规定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54 | 对新建电厂违反规定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55 | 对矿山企业未对尾矿、煤矸石、废石贮存设施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56 |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57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58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59 | 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60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61 | 对技术机构违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62 |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63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64 | 对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65 | 对违规建设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66 | 对应当实行强制性清洁审核而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67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68 | 对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69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70 | 对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71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未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72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73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74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违法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违规处理或者贮存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75 | 对未按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76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77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78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未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相关场所进行监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79 |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80 | 对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81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82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83 | 对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84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85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86 |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8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88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89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90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备案的;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规定备案的;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91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92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93 | 对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94 | 对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95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96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97 | 对将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出租、出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98 | 对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99 | 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依法退役的;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00 |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01 | 对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事故或者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02 |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03 |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04 |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05 |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0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07 | 对未按相关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保存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08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09 |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0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1 |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 | 行政处罚 | 《新化学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2 |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 | 行政处罚 | 《新化学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3 | 对拒绝进行信息登记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使用信息登记与实际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对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台账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4 |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联网规范开展排放检验的;拒不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的;安装可以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指定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或者推销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5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6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7 |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8 |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19 |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20 |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21 | 对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22 | 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23 | 对技术评估机构、建设单位,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24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25 | 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26 | 对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27 |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28 | 对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