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14 16:33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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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划定雅安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污染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划定雅安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划定禁用区范围为:雅安市中心城区(包含雨城区河北街道、青江街道、西城街道、东城街道、大兴街道和草坝镇草坝社区、津沙社区、新城村、均田村、林口村等范围,名山区蒙阳街道、永兴街道和蒙顶山镇管辖建成区域)全域。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

机械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本通告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排放标准(国二及以下)和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以及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为鼓励新能源机械推广,电动工程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三、禁止使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加强登记管理。依法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进入禁用区作业的需提供机械GPS定位信息纳入电子围栏管控,在首次登记或信息变更登记时必须上传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放标准的检验报告(加盖CMA印章一个月内的检测报告均视为有效)。

(二)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查禁用区内高排和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厉打击伪造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暂停机械使用,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公开曝光。

(三)依法严格查处。加强对禁用区内使用机械的监管和抽测,对不依法登记备案和超标排放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3.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4.依据《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进行信息登记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使用信息登记与实际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对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台账管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

鼓励使用电动等新能源机械,新能源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9年9月9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雅安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雅安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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