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市环发〔2016〕81号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权限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川环发〔2015〕68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充分发挥下级环保部门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经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调整和进一步明确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为理顺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雨城区环境保护局在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雨城区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分级审批的原则,将原由雅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雨城区中心城区规划区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按《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川环发〔2015〕68号)第三条之规定(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除外)调整至雨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二、再次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
(一)由雅安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实施期间环评审批及“三同时”管理工作的函》(川环函〔2014〕1162号)规定已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扩权试点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川环发〔2015〕68号)已明确调整至扩权试点县(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含市环保局已审批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由项目所在地扩权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此次已调整至雨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含市环保局已审批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由雨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雨城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权限调整后,由雨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雨城区中心城区规划区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四、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阳光审批、廉洁审批”,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能力,审批中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技术标准,确保全市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8日
抄送:省环保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