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11 17:2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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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729831423R

负责人:侯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姓名:陈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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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陈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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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何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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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体强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8月1日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查处理核与辐射项目环评文件涉嫌编制质量问题线索的函》,经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公司及环评编制主持人陈晓琳、环评编制校核人员陈迪、环评编制审核人员何清怀和环评编制人员张体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编制的《雅安汉源乌斯河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未根据建筑物高度给出不同楼层的电磁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的问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查处理核与辐射项目环评文件涉嫌编制质量问题线索的函》:证明《环评报告》存在“未根据建筑物高度给出不同楼层的电磁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的问题。

2、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证明《环评报告》建设单位是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评编制单位是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环评编制及主持人陈晓琳、环评编制及校核人员陈迪、环评编制及审核人员何清怀和环评编制人员张体强。

3、《环评报告》节选:证明存在“未根据建筑物高度给出不同楼层的电磁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的问题。

4、《项目核准专题评估委托合同》:证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由建设单位按时为环评编制单位提供开展环评工作所需要的基础材料,环评编制单位保证工作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5、对环评编制单位、环评编制及主持人陈晓琳、环评编制及校核人员陈迪、环评编制及审核人员何清怀、环评编制人员张体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评报告》中存在“未根据建筑物高度给出不同楼层的电磁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的问题。

6、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王国旭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建设单位履行了合同业务按照环评编制单位要求如实提供基础资料,并对环评报告中内容和结论进行了审核,证明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中遗漏错误无主观过错。

7、环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环评编制及审核人员身份证: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8、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建设单位的现场建设情况。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及环评编制主持人陈晓琳、环评编制校核人员陈迪、环评编制审核人员何清怀和环评编制张体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其中,第(九)项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环评编制主持人陈晓琳、环评编制校核人员陈迪、环评编制审核人员何清怀和环评编制张体强给予通报批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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