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移送首例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7-05-0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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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雅安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四川省汉源县中正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选厂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厂建设项目至今未通过“三同时”验收;企业原料堆场“三防”设施不完善;企业尾矿库未封闭,导致生产废水外排进入宰罗河。
执法人员立即安排对四川省汉源县中正实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底部缺口的外排生产废水进行取样,并将案件移交给汉源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立案查处。4月5日,雅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四川省汉源县中正实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底部缺口水质监测报告》(〔雅环监字〔2017〕第101 号)显示,该公司矿库底部缺口排放总铅3.44㎎/L(《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铅的排放标准为0.5㎎/L),超过排放标准5.88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三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汉源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汉源县公安局查处,并抄送汉源县检察院,4月17日,汉源县公安局下达立案告知书。
这是雅安市自201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查处并移送的首例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这不仅表明了我市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更是对全市范围内的企业不敢触碰环境污染的“高压线”,大大震慑我市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