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7月0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0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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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截至2016年7月06日,我局对四川省雅安天全河黎明桥水电站(原切山三级水电站)项目建设项目作出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7月06日-2016年7月1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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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06日前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1 | 四川省雅安天全河黎明桥水电站(原切山三级水电站) | 雅环验收〔2016〕13号 |
批复下载地址:/Files/file/20160913/2016091315309497949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