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市生态环境局通报4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3 14:4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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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一、雅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雅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砂石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已初步建成1条砂石生产线(经现场查看,已建设有进料仓、颚破机、制砂机、洗砂机和输送带等设施设备)。2022年1月6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雅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2年3月25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雅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1.46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

二、芦山某农牧有限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0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芦山某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养殖废水经田间排水沟内的管道排放至沟渠。经调查,农牧公司“环评”报告书中要求:“其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便经过异位发酵床处理,处理后无废水排放,当异位发酵床死床时,废水与粪便经干湿分离后可去厌氧发酵罐,厌氧罐沼液出水去沼液暂存塘,可用作农肥,不能用于灌溉。”农牧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产生的养殖废弃物未全部经异位发酵床处理导致养殖废弃物外排至沟渠。7月26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立案调查,并向农牧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查处情况

  2021年11月17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雅环罚〔2021〕88号)责令农牧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5000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天全县某公司涉嫌排放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投诉反映,2021年11月10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对天全县某公司噪声大等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噪声主要来源于粉磨车间,该车间虽进行了密闭,但无隔音降噪措施。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厂界噪声、敏感点噪声开展了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报告(天环监字2021第1103号),显示该公司厂界北侧昼间厂界噪声为72.8dB;农户敏感点为62.9dB;厂界东侧70.3dB、厂界南侧70.3dB、厂界西侧63.4dB。根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二类区排放限值,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为60dB,该公司噪声排放最高点位超出排放标准12.8dB。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4.85万元。

四、荥经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荥经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地面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2022年2月22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混凝土公司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2022年4月27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6.73万元的罚款,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企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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